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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保障法治副校长不做虚功

  近日,教育部召开第二场新春系列新闻发布会,全面介绍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职责、聘任与管理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
  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,推进其常态化、有效化、可持续开展,需要刚性的规定支撑。而要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,我认为还要着重建好五大机制。

  一要建立部门协调协作机制。法治副校长的选聘、培训、工作保障、绩效评价考核、表彰等工作,需要教育部门与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、司法部门协调协作。在落实《办法》规定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,要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,明确各部门职责,构建并运行好部门间信息定期通报、线上会商办公、经办人员(联络员)例会等机制,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多部门参加的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。

  二要建立法治副校长选聘机制。选聘法治副校长,要考虑数量规模、素养水平等多种因素,同时要兼顾派出单位与聘用学校之间的关切或需求。派出部门推荐或委派,可采用公职人员自愿报名与组织选送相结合的办法。另外,还要注意区域内法治副校长来源的多样化,以实现优势互补。

  三要建立赋能激励机制。落实培训赋能和服务保障赋能,除《办法》明确列举的培训内容外,还可将教育心理学、法治教育原理与应用列入培训范围。用好多重激励办法,除将法治副校长工作计入工作量,作为工作考核、晋职晋级、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,还可将法治副校长工作列入学校有关事项。

  四要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开展机制。学校要为法治副校长精当地提供学校信息,精要地传达学校需求,精准地发出工作邀请,配合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。如有必要,学校可指定人员配合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。

  五要建立部门工作报告或督导考核机制。法院、检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时,可将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进来。另外,在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教育职责履行情况督导时,应将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列为督导范畴。

  (作者施立平系浙江省慈溪市教育局)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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