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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修订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

  本报讯(记者魏海政)近日,山东省教育厅、山东省发展改革委、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修订完善后的《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》和《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》,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分类认定和评估工作,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。

  山东规定,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、企事业单位、部队、社会团体、社区、村(居)委员会及公民个人举办的,招收3—6岁儿童并登记注册的幼儿园,均须进行分类管理。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、一类幼儿园、二类幼儿园、三类幼儿园。《认定标准》是各类幼儿园必须达到的底线标准,向社会和家长公布。《评估细则》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分类认定评估的依据。

  幼儿园要将园牌、《认定标准》、收费标准等悬挂于大门明显处,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。达不到三类标准的,限期整改,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,坚决予以取缔。

  山东对幼儿园分类认定实施动态管理,新建幼儿园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一类、二类、三类幼儿园,幼儿园在相应类别满两年后才能申请上一级类别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复评或抽检,对办园水平下降或者办园不规范的幼儿园,要限期整改;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,降低类别,同时调整收费标准;情节严重的,取消办园资格。

  山东还对幼儿园实行分类收费管理,按照分类准入、分类管理、分类收费、优质优价的原则,统一收费项目,明确收费管理方式和权限,规范收费标准管理,加强收费监督管理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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